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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学习俱乐部/02 揭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神秘面纱
来源: | 作者:zzx | 发布时间: 2021-07-16 | 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周学习俱乐部邀请了中职信合伙人何丽老师,与大家一起针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减值测试等方面进行解读和讨论。小编对于分享会的内容做了部分重点摘录: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背景

为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这套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趋同,又称“中国版的IFRS9”,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分类依据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由原准则的“四分类法”变为新准则的“三分类法”



与原准则的要求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以往基于准则定义来进行资产分类,取而代之以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来进行资产分类。


现金流量特征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SPPI)(通过与不通过两种情形)


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他业务模式)


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分类


三、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下,重分类的标准和条件更加严格。初始分类确定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提供了指引,当且仅当主体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情形下,允许金融资产的不同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重分类应当以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不得重述以前确认的任何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转回)或利息。对于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点击查看知识点)


四、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的简化处理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由原准则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更改为反映更多前瞻性信息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企业可能需要计提更多的减值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实务运用中,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企业都在摸索中前进,并不断地寻找能够更加恰当、准确地列报金融资产的方式。经对部份上市公司2019、2020两个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对比,我们发现较多的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由三阶段法更改为简化处理方法。


对于CAS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无论其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其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的减值都可以考虑简化处理,如下图:


CAS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

CAS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



在自由交流环节,通过嘉宾的经验分享以及各位参会小伙伴们的积极提问,大家再次展开了讨论,参会的企业代表对分享会的内容也给予了积极地提问和反馈。


中职信学习俱乐部,一直秉承着在轻松愉快的氛围内,展开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各种经验的分享与交流。小伙伴们想知道下一期有哪些精彩内容吗?请持续关注我们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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