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业务一直是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我们审计关注的重点,那么什么是融资性贸易?它有哪些特点、表现形式及风险点?我们在实务中又该如何判断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周学习俱乐部特邀请到我所合伙人梅武斌先生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讲解。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简单地说就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首先,要理解“融资”和“贸易”的本质是什么。融资,本质是借钱,可以靠股权融资,也可以靠债权融资。放贷的人赚取的是利息,其实质是把钱借给别人使用的一种使用费,在借贷中通常是事先可以确定的。贸易,即买卖,赚的是一买一卖的差价,因此贸易的收益常常是不确定的。
二、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
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实务中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常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托盘买卖、循环买卖、委托采购(销售)。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主要表现形式: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保理。
三、几种融资性贸易模式比较
四、如何判断融资性贸易
五、融资性贸易业务相关政策
中央层面: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第37号令)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省、市层面:
《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指导意见》(粤国资监事〔2014〕48号)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大宗贸易合同风险排查和防范的通知》(穗国资法〔2014〕1号)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进行监管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排查的通知》(穗国资统〔2016〕7号)
《关于印发推进监管企业贸易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指导意见》(穗国资运行〔2016〕7号)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组织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监督检查的通知》(穗国资财〔2018〕53号)
六、融资性贸易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没有明确划分融资性贸易和非融资性贸易。但对于贸易业务活动中,需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及其应用指南作为基本依据。
2.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针对融资性贸易的总结及提示
虽然贸易额的增加能为企业带来收入规模的快速增涨,也能为企业争取更多融资机会,但企业一定要注意防范自身的资金风险。尤其国有企业,在进行相关贸易时,无论合同如何签订、贸易交易模式怎么设定,都须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作为首要位置加以考虑。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交易时,应采取收取保证金、对合作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方式,对交易风险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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